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皮幫林 林釵麗)“現在生活比較空閑,就買了些捕獸夾放在山上,想搞點野味吃,還可以賣錢,真沒想到犯了法。”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平江的一名村民蘭某某悔不當初。前不久,他因犯非法狩獵罪經平江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還作為公益損害賠償人繳納生態修復金兩萬余元。
案情回顧
今年60歲的蘭某某,家住平江的一個鄉鎮,平時主要在家務農,但農閑的時候他還有一項副業——上山打獵。他在網上買了二十余副捕獸夾,放置在附近的山上,2021年-2022年期間,多次獵捕“三有動物”小麂和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鷴等,他捕獲的野生動物有的自家食用,有的送給親戚朋友,也有的被販賣出去。
經群眾舉報,2022年6月,蘭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他對自己在禁獵期適用禁獵工具非法狩獵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后該案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平江縣人民檢察院積極落實一案雙審工作機制,踐行“刑事打擊+公益訴訟”的辦案模式,刑事打擊和民事公益訴訟共同發力。在蘭某某自愿繳納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賠償費用23000元并公開道歉后,公益代表方平江縣人民檢察院考慮到其認罪悔罪態度好,與其達成了和解協議,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不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最終,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官提示
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本案中的白鷴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小麂和野豬屬于湖南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均具有重要的生態、科學、社會價值。蘭某某的非法獵捕行為是對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也符合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檢察機關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